救命? 送命?
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八十四年七月上路後,已歷近二十一個年頭,其間經過五次修正。這部攸關民眾生命權與健康權福祉的重要法律,實際運作上卻仍存在許多爭議,甚至將錯就錯而危害生命健康,仍應儘速檢討改善。
以每次一一九救護車出勤救護為例,幾乎無線電通報指揮中心與基地醫院的對話均是「病患狀況⋯⋯,家屬指定送往OO醫院」。我們遺憾的是,民意高漲、卻扭曲至過度尊重病家的主觀意願選擇(常見的是某醫院的老病號,有過去的詳細病歷),反而救護人員的專業判斷卻常常被輕忽了。
台灣的醫療機構已有完整的分工體系,有基層診所、責任醫院;有地區、區域、醫學中心;有專科醫院(如精神科、婦產科…等);有一般級、中度級、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。很多醫院明知不敷成本,仍成立急性冠心症中心、腦中風中心、創傷中心。但關乎資訊變動與判斷專業的後送醫院建議,專業的一一九的救護技術員如果遇到霸道的家屬指定,往往只能棄守。
我們要特別呼籲:例如急性胸痛病患,到院前猝死機率超過百分之五十,千萬不要對有心導管設備的專科醫院過門不入;急性梗塞性腦中風有發作後三小時內使用纖維蛋白溶解劑的急迫性、嚴重創傷需各種影像醫學與外科團隊的介入處理,需要送到中度級以上的急救責任醫院才能救命。當家屬指定的醫院不適當,救護人員的更正或勸阻千萬要聽呀!
依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:「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,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。」誠懇提醒民眾:「遇緊急傷病,接受救護人員的專業建議,儘速送達就近適當醫院,切勿捨近求遠!」